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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員偷喝18元養樂多!老闆怒提告 一瓶要賠9萬

台中市一間手搖飲料店內,林姓女子與許姓男子因在任職期間偷喝店內養樂多各一瓶,遭龔姓店老闆提告。案件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兩人依業務侵占罪被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各需支付9萬元,合計18萬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林女與許男因「一時失慮」,於工作期間私自取用店內養樂多各一瓶,價值僅18元,但龔姓老闆發現後隨即報警處理,並在審理過程中態度堅決,表明不接受和解。他表示:「此舉是為了在店內立威,藉此警惕其他員工。」龔姓老闆強調,此案非單純為了金額,而是為了維護職場紀律。

法院審理時指出,依《刑法》第335條第一項,業務侵占罪最低刑期為六個月,最高可達五年,並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然而,法官考量案情輕微,認為六個月刑期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情減刑,將兩人刑期改判為三個月,並允許易科罰金,每人需支付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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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官詢問對減刑的意見,龔姓老闆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儘管如此,此案判決仍引發輿論討論。有網友認為老闆採取法律手段過於嚴苛,也有人支持其立場,認為僱員不該輕易破壞僱主信任。

來源:網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