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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歲私生女繼承亡父1567萬!一算遺產稅傻眼:得繳5735萬!

近日憲法法庭作出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合憲性問題,裁定部分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於兩年內完成修法,以保障平等權與財產權。該判決亦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及數位大法官卸任前的最後一號判決。

 

 

案件起因於一起特別繼承稅負擔案例。2017年時一名陳姓男子過世,其妻及三名子女拋棄繼承,僅6歲的私生女成為唯一繼承人。北區國稅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擬制遺產」規定,將陳男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3億元股票視為遺產,女童僅繼承1567萬元遺產卻需負擔5735萬元的遺產稅,導致稅額遠超實際繼承金額。此案引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相關規定有違量能課稅原則,遂提請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中,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擬制為遺產」的規定,欠缺針對繼承人與配偶稅負分擔的明確規範,使配偶以外的繼承人須以其繼承的財產為配偶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損及平等權與財產權。該法庭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應允許扣除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當的減免額度,以合理反映實際繼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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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理的還包括一起類似案件,當事人游姓婦人及李姓兒子主張,其癌末親人於死亡前兩週將名下土地贈與妻子,而導致母子須繳納因土地贈與配偶而擴大的遺產稅。憲法法庭判決表示,未來此類配偶受贈情形應允許相應扣除,以避免稅負過重的情況。

針對該規定欠缺針對繼承人與配偶稅負分擔的明確規範,法庭認為立法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調整遺產稅計算機制以符合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財產權。

來源:網路資料